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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99號原 告 三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忠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被 告 金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崇閔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被告於114年6月9日收受系爭支付命令,已於同月13日具狀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2頁),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承攬訴外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工程科之淡水區公司田溪河川環境營造工程所需,於111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萬6,100元之大石,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後原告即分次、分日載運大石至被告指定之工程工地交付,詎料被告竟未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稱僅能每月償還5,000元等語,爰依系爭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6,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其所交付之日為111年5月間,原告即得向被告行使價金請求權,然原告未於交付後2年內之113年5月前向被告請求給付價金,其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條2年時效而消滅,被告自得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於111年5月間因被告承攬訴外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河川工程科之淡水區公司田溪河川環境營造工程,故與之成立系爭買賣契約。原告已如數交付大石,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價金50萬6,100元,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購買大石清單、送貨單為據(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94至101頁),且有被告之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2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惟被告抗辯系爭買賣契約所生之價金給付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則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就系爭買賣契約所生價金債權是否罹於時效?㈡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

、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8款、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款、第367條亦有明定。

足見買賣價金與標的物採同時給付原則,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出賣人於交付標的物之時,可同時請求買受人交付價金。

㈢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買賣價金50萬6,100元,被告就此數額並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6頁筆錄),惟抗辯此部分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依原告所提交付被告向原告購買大石之清單所載(本院卷第94頁),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大石自111年5月3日起至同月22日止,均已完成交付,則價金請求權時效至遲於113年5月22日完成,原告於114年2月24日始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顯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依此抗辯拒絕給付,為有理由。㈣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有承認之事實,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

,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債權應生時效中斷之效果。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原告主張因被告承認而生時效中斷之效果,自應就被告承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其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6,100元及其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