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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10號上 訴 人 施紀緯被 上訴 人 盧東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4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