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天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龍盛被 告 方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所提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