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賴惠佑被 告 黄家恩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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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畇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該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黄家恩於民國111年3月間起,發起「萬豪虛擬資產」幣商(下稱萬豪幣商)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與邱子桓共同經營萬豪幣商,由黄家恩擔任實質負責人,負責聯繫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提供虛擬貨幣及收取利潤等工作,被告朱畇洋則於112年1月17日起,加入萬豪幣商,負責操作萬豪幣商通訊軟體LINE帳號、聯繫詐欺集團機房及安排車手行程等工作。先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以假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等詐欺手法,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交付與前往收款之車手(交付時間、地點、金額如附表所示),再由車手將款項轉交詐欺集團,被告共同以詐術騙取原告上開款項,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及被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113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核無不合。被告非依公示送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即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則被告應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附民卷第7、9頁)即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00萬元,及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表編號 交付時間(民國)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新臺幣) 1 112年3月23日晚間7時2分許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鈺順門市 2,000,000元 2 112年3月24日上午10時1分許 同上 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