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 曾政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力特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