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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李永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鳴翱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26頁之113年度補字第1049號裁定,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審之兩造(見本院卷第30、34頁之本院送達證書),故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拘束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依114年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