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李鳴翱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號0 樓被 告 李永讚訴訟代理人 李俊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附表一、更正後附表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二所記載地號均漏未記載「四小段」,且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6之面積有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更正後附表一:編號 地號 面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68683公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62943公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52395公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43128公頃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45118公頃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42111公頃
更正後附表二:
編號 地號 面積 移轉登記時間 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 移轉登記之對象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68683公頃 95年11月3日 1/2 吳東憲 1/2 吳東勳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62943公頃 95年11月3日 1/2 吳東憲 1/2 吳東勳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52395公頃 86年10月9日 全部 葉幸作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43128公頃 95年11月3日 1/2 吳東憲 1/2 吳東勳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45118公頃 95年11月3日 1/2 吳東憲 1/2 吳東勳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0.042111公頃 85年3月6日 1/4 何朝茂 89年11月8日 1/2 林照子 90年2月20日 1/4 何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