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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欣頴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欣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