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被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查彥廷訴訟代理人 黃仁文被 告 公園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查佑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