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被 告 何佳洲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2日宣判,惟原告於115年1月29日提出民事補充陳述狀,對被告所提證據及答辯多所爭執,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進行爭點整理及調查證據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條列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逕將繕本送對造,另原告倘不同意被告之請求,請務必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延滯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宇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