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11號上 訴 人 郭品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珮婕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