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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8號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3528元,應徵裁判費3萬9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