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8號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