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被 告 蔣家飯包店兼 法 定代 理 人 羅秀菁被 告 蔣建強
蘇宏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蔣家飯包店、羅秀菁、蔣建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蔣家飯包店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宏澤對不足之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貳萬貳仟貳佰零玖元並加計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蔣家飯包店、羅秀菁、蔣建強連帶負擔,如原告對被告蔣家飯包店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宏澤對不足之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第3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蔣家飯包店於民國111年2月14日邀同被告羅秀菁、蔣建強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系爭授信契約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兩造約定之借款金額、起訖日、利率均如附表1所示。詎蔣家飯包店未依約繳付借款本息,依系爭授信契約第14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本金合計161萬8,055元。又被告蘇宏澤為蔣家飯包店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之額,負連帶責任,如對蔣家飯包店執行無效果時,即屬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蘇宏澤則以:伊與被告羅秀菁、蔣建強為合夥人,對於羅秀菁、蔣建強向原告借款並不知情,且伊沒有於借款文件上簽名,不屬於伊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38頁)。被告蘇宏澤雖辯稱其對於被告羅秀菁、蔣建強向原告借款並不知情,然被告蘇宏澤乃蔣家飯包店之合夥人,為其所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則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本即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責任,不因其是否知悉而有不同,是被告蘇宏澤所辯,尚不可採。又被告蔣家飯包店、羅秀菁、蔣建強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蔣家飯包店、羅秀菁、蔣建強應連帶給付原告161萬8,05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原告對蔣家飯包店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蘇宏澤對不足之額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最後繳息日 尚未清償餘額 1 2,000,000元 111年2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6.4%,產品利率查詢表月調利率為1.49%,合計為7.89% 113年3月23日 1,294,381元 2 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6.4%,產品利率查詢表月調利率為1.49%,合計為7.89% 113年3月23日 323,674元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294,381元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89%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左開利率20%計算 1.49%+6.4% 2 323,674元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89%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左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左開利率20%計算 1.49%+6.4% 合計 1,618,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