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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 互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欣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6日114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