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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1號上 訴 人 蔡嘉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閱不動產有限公司、寬悅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