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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却(民國86年2月3日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有新發生或發現繼承人「已過世」(下稱「被繼承人」)者,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倘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之被告,亦應調取該被告監護人或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及依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如否,請以書狀聲明由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有繼承系爭土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本。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如被告已成年、受監護宣告等),亦請一併具狀承受訴訟並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被繼承人黃却之遺產清冊。

二、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完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三、陳報原告已給付購買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予被告之證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