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77號原 告 李佩穎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複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被 告 楊承浩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溫育禎律師被 告 彭書怡訴訟代理人 劉昱玟律師
陳俐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楊承浩、彭書怡(下合稱被告,如單指1人則逕稱其名)前為同事,楊承浩與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27日結婚,嗣於114年5月27日調解離婚。於原告與楊承浩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間竟發生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
(二)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一)被告間僅為一般正常朋友交往,未逾越男女分際,並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楊承浩、彭書怡前為同事(彭書怡於114年初離職),楊承浩與原告於101年10月27日結婚,嗣於114年5月27日調解離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76頁)。又原告提出被告在外互動之照片(本院卷第304-342頁,下合稱系爭照片),被告亦不爭執形式上真正,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2.依系爭照片所示,被告在街上步行時,楊承浩常伸手搭著彭書怡之背部或腰部,且2人身體互相依偎;彭書怡則會挽著楊承浩之手臂,或伸手摸楊承浩的臉頰,又會臉頰貼著說話(本院卷第308-324、328、332、338-340頁),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間此等親密行為,係在情侶、夫妻間始會發生。而系爭照片既係於原告與楊承浩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拍攝,被告間之親密互動顯已逾越男女間一般正常友人之交往界限。是觀諸被告於系爭照片之親密互動行為,渠等間互動確實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行為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應堪認定。是被告抗辯稱:渠等之行為符合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云云,顯屬強詞奪理,難認與社會常情相符,顯非可採。
3.原告另提出與楊承浩共用信箱中所發現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30-180頁,下稱系爭對話紀錄),主張被告間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①被告於系爭對話紀錄有如下所示之內容:
「楊承浩:對你好像…
楊承浩:滿滿的愛意Ariel(即彭書怡):怎麼說呢楊承浩:就是覺得越來越想對妳壞壞...楊承浩:妳那邊不是還要陪周楊承浩:我今天好想要楊承浩:看來又要打手槍Ariel:為何Ariel:你跟他是怎樣Ariel:還是我真的很迷人楊承浩:是剛剛握著某人的手楊承浩:我忘不掉楊承浩:不要以為妳漂亮我喜歡妳就可以那麼驕傲...楊承浩:那你待會要讓我吃醋嗎楊承浩:我今天想要楊承浩:我好色Ariel:怎樣吃醋?Ariel:你要加入我們?Ariel:哈哈哈楊承浩:哈哈 鬧楊承浩:只好聽聽妳的描述楊承浩:感受醋意楊承浩:然後又興奮這樣楊承浩:還是乾脆在你家旁邊開個房?楊承浩:妳今天會想我嗎?Ariel:你希望我想著你做?楊承浩:嗯 有很變態嗎楊承浩:你會希望我去幹她想著妳嗎Ariel:嗯 這樣很色耶楊承浩:那可能我今天真的很想Ariel:重點是你想幹他?楊承浩:還好 我打手槍楊承浩:我想...楊承浩:幹...妳楊承浩:認真楊承浩:好認真Ariel:忍不住了唷楊承浩:嗯 老婆我忍不住楊承浩:我要楊承浩:給我楊承浩:我們去開房...楊承浩:妳好煩 每次都激我楊承浩:下次真的強姦妳楊承浩:怕了吧楊承浩:好啊楊承浩:那做了睡、睡完再做?...Ariel:你們男生是不是都喜歡Ariel:女生在自己身上的那個姿勢啊楊承浩:我還好楊承浩:好啦 你不怕也好楊承浩:這樣哪天直接吃掉也簡單一點」是依被告間所為上開含有挑逗、性愛文字之簡訊內容,縱被告間並未發生性行為,然上開文字業已超出一般男女間正常對話之界限,足證被告間確實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甚明。
②被告固否認系爭對話紀錄之形式上真正云云。惟原告係於1
13年8月21日將系爭對話紀錄自與楊承浩共用之信箱轉寄至個人信箱(本院卷第344頁)。而依系爭對話紀錄內容,被告於同年8月19日相偕至初衷小鹿餐廳消費(本院卷第142頁),同年月22日信用卡公司始出帳(本院卷第233頁),則被告於113年8月19日約定前往初衷小鹿餐廳吃飯消費時,信用卡公司既尚未出帳,原告顯無從知悉被告要去吃這間餐廳,即無事前偽造對話紀錄之可能。此外,原告下載系爭對話紀錄之時間為上午7時41分,而被告於同日上午11時43分始討論要在113年8月27日預約去餐廳吃飯(本院卷第174頁),則依原告下載系爭對話紀錄之時間,顯見其亦無可能偽造此部分時間發生在後之對話紀錄內容。是由原告下載系爭對話紀錄之時間及日期,佐以被告間邀約聚會及楊承浩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時間,堪認系爭對話紀錄應為真正。是被告上開抗辯,實屬無據。
③彭書怡之訴訟代理人另抗辯稱原告下載系爭對話紀錄之時
間及日期亦有可能偽造,故系爭對話紀錄形式上並非真正云云。惟經本院當庭諭知其於現場展示操作如何於手機下載檔案時變更下載檔案之時間,迄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其均無法完成操作(本院卷第378-379頁),則其上開抗辯,顯係臨訟編纂之詞,亦屬無據。
4.綜上所述,依原告提出之系爭照片及系爭對話紀錄,既得認定被告間確實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二)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學歷為碩士畢業,職業為中央策投、年收入約85-100萬元,家庭狀況為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彭書怡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期貨交易員、年收入250萬元;楊承浩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期貨交易員、年收入約200萬元、與原告共同撫養未成年子女等情,業據兩造陳報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0-67、276、380頁)。本院審酌兩造社會地位、資力、學歷,及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程度,於發生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後,經原告提出事證明確之照片及對話紀錄,仍空言抗辯渠等之交往符合正常分際且毫無悔意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6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6日(司補字卷第65-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