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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5號上 訴 人 周榮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穎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2,203元(計算式:2.63平方公尺×26萬3,000元+513元=69萬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