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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謝芳雨訴訟代理人 許登翔被 告 劉竣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9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就原訴之聲明(見附民卷第3頁),變更為如下貳、一、所示聲明(見本院卷第48、462至463頁),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簡略記載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先後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健康、生育權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痛苦,並罹患憂鬱症,而受有醫療費新臺幣(下同)3,830元、就診交通費2,33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9萬7,890元、慰撫金50萬元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擇一求為命被告給付伊72萬3,110元,及其中50萬5,06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21萬8,050元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兩造之陳述、攻擊防禦方法等,詳如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所示。

二、本院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第646號原判例參照)。㈡次按當言論表達損及他人名譽,同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

名譽權發生衝突而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表意人所為若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對錯之事實性言論,因此類言論係認知與評價相關公共事務之基礎,表意人應就其內容之可信性,承擔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及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倘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言論基礎,此時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自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本件被告發表「學幾個月美甲就自稱是老師到處騙錢」之

言論(如附表編號2所示),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惟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其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又被告發表「賤種」之言論(如附表編號2所示),係以偏激不堪貶抑原告人格之言詞,減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且非屬善意對於言論自由等公共事務所發表之合理評論,僅係對於原告個人人格之貶抑,均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被告發表「沒關係我還是會想辦法送你下去 你如果敢生小孩 長大之後成年禮我一定也都準備好 我會負起社會責任 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不能讓這賤種的基因跟教育留在世界上」之言論(如附表編號2所示),該言論寓有被告有意加害原告,甚至包含原告未來生育子女之生命、身體之意思,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是被告以該言論恐嚇危害原告之安全,並干擾原告生育之意思決定,核屬不法侵害原告精神自由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㈣至被告發表原告所經營之「玩味美學工作室」有刪負評(如

附表編號1所示)、以住家當營業場所逃漏稅(如附表編號2所示),及規避投保勞健保(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部分情事之言論,業提出「玩味美學工作室」GOOGLE資訊截圖照片、「玩味美學工作室」曾發布貼文、勞工保險局電子郵件函覆表等件為證,依本件具體個案情形,堪認其於該言論發表前業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而被告就此部分與公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評論,尚難逕認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縱其遣辭用句尖酸、浮誇,令原告感到不快,依其整體表意脈絡,仍難遽認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另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應係於得知原告提告後,對於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表達會奉陪到底之意,於一般情況下,尚難認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是此部分亦難遽認構成侵權行為。

㈤原告雖提出其至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等資料,惟此

至多僅能認其曾就醫及罹患憂鬱症等情,尚無從證明其就醫及所患疾病與被告所為言論有關,難認被告不法侵害其健康權。是本件原告以被告所為言論致其就醫及罹患憂鬱症,難以從事美甲服務業務為由,主張被告應賠償醫療費3,830元、就診交通費2,33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9萬7,890元云云,難以遽採。又被告聲請調查有關此部分之證據(見本院卷第412至414頁),核無調查之必要,爰駁回該項聲請,併此敘明。㈥末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件被告故意以前述㈢所示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精神自由,原告在精神上自當感受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慰撫金,應屬有據。本院爰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中原告之經濟狀況,係依原告主張之較低數額,非依被告所稱之較高數額衡量)、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尚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起算日見附民卷第3頁、本院卷第

46、48、462頁;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參照),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之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原告原聲請調查有關被告經濟狀況部分之證據,業經原告捨棄聲請調查,見本院卷第417至418、463頁),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行為 1 112年8月18日16時32分 在本案IG帳戶中,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致理屁孩王終極自大狂開的店 內容是找兩個沒經驗的路人說是通過自己的課程就想拿來撈錢了 (這自大狂自稱是老師就想賣課程騙錢) 原本一堆一星負評平均只有三星各種刪負評灌水弄到4.7實屬可笑 大家可以順手補上正確的評價積積陰德以正視聽 不要讓社會上一堆這種偷雞摸狗的横行 不要讓這種只會出一張嘴的致理尼克星弄臭這個國家社會」等內容。 2 112年8月18日18時8分 在本案IG帳戶中,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最近比較常噴是因為去年發現這賤種居然開店生意 敢抛頭露面肯定是要送你下去 讓大家看看你的嘴臉 還想包裝成一副多成功多努力正向積極的樣子 其實就是個吹牛自大狂而已 學幾個月美甲就自稱是老師到處騙錢 這些行為真的合法嗎 還真的不合法 之前檢舉他的舊店違法經營 住家當營業場所逃漏稅 可惜我太晚發現讓他爽了兩年 現在搬家之後才乖乖登記 沒關係我還是會想辦法送你下去 你如果敢生小孩 長大之後成年禮我一定也都準備好 我會負起社會責任 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不能讓這賤種的基因跟教育留在世界上」等內容。 3 112年8月19日12時43分 在本案IG帳戶中,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致理自大狂吹牛王一貫的吹牛文 總之就是想吹得自己好像很屌很成功好努力好優秀很善待員工來看我下面一篇打臉文 看一下這自大狂吹成這樣 實際上都幹了些什麼」等內容。 4 112年8月19日之不詳時間 在本案IG帳戶中,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對外包裝吹成這樣 對內連勞健保都要剝削好可怕 自大狂妄想症病成這副德性也是沒誰了 嘆為觀止 人品能差成這樣真是不容易 想像一下這傢伙每天都幹了啥垃圾事」等內容。 5 112年8月23日10時15分 在本案IG帳戶中,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致理客家王開的店@oneway_studio.nail 整天吹噓自己是多好的老闆多照顧員工 被檢舉之後發現原來連員工的勞健保都要鑽法律漏洞剝削 客家之光 被爆破之後馬上發跟員工出遊和樂融融的照片是巧合嗎 連法律保障的權利都沒有還要陪老闆裝模做樣 慘」等內容。 6 112年8月19日23時13分 在「玩味美學工作室」之GOOGLE地標留言:「老闆是客家人 鑽法律漏洞把員工掛在承攬人以躲避勞健保 連員工的勞健保都要絞盡腦汁剝削 對外卻整天吹噓多照顧員工多好的老闆 也偷偷刪了一堆一星負評 原本的評價只有三星 現在的評價是洗出來的 大家要審慎評估這間業主 美甲店到處都有 希望大家可以選擇有良心的店家消費」等內容。 7 112年11月29日之不詳時間 在本案IG帳戶中,以發布限時動態之方式,張貼:「@oneway_studio.nail 笑死 自己送上門來 剛好讓你被法院認證 給你一個最有用的建議 把握見到我的機會 想辦法宰了我 而且要確實讓我斷氣 只要我還沒斷氣 我就會陪你玩下去」等內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