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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川育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游士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項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詎上訴人迄未繳納費用,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一份附卷為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