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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余瑞月被 告 楊智強(即楊伯宏之承受訴訟人)

楊涵絜(即楊伯宏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智強、楊涵絜為被告楊伯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伯宏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死亡,其子女楊智強、楊涵絜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現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92至96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楊柏宏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而楊智強、楊涵絜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第98頁)。惟原告及楊智強、楊涵絜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楊智強、楊涵絜為被告楊柏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