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2號原 告 郭英彥
郭素容郭淑純原 告 郭哲甫
郭芳彥郭建宏郭玲玉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家琪、何家淵、何家興、何耀仁、何永玄、何榮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何家琪、何家淵、何家興、何耀仁、何永玄、何榮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未以訴狀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