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森之丘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瑞祥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