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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77號上 訴 人 張仁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兆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08萬9,996.43元,折合新臺幣(下同)498萬194元【計算式:人民幣108萬9,996.43元×原告起訴日即114年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69,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