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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醫簡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醫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柳俊成被 上訴人 陳靖倫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醫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晚間量測體溫達37.8度,遂於112年10月18日至維康診所由被上訴人看診,經測量體溫為38.3度,有身體酸痛、倦怠、拉肚子等症狀,嗣伊症狀未改善,於翌日回診,經測量體溫為39.7度,被上訴人為伊做流感快篩顯示為陰性,身體除前日之症狀外,另有冒冷汗、精神倦怠、右眼紅眼,被上訴人表示診斷伊疑似感染腺病毒,後伊症狀仍未改善,於112年10月21日前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下稱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就診取藥,再於112年10月22日至三軍總醫院急診,出現「腹內感染併發敗血症及急性腎損傷」等症狀,住院治療9天,經該院診斷伊係鉤端螺旋體感染。被上訴人於伊就診時,明知伊可能為腺病毒感染,其自身無篩檢設備而無法處理病情,竟未積極協助伊轉診,僅口頭告知伊回家觀察或建議另行就醫,已違反醫療法第73條之轉診義務。若被上訴人依法為伊轉診,伊原可在病情惡化前獲得適當處置,被上訴人上開不作為致伊延誤就醫,造成伊身體受損、體力變差,健康權遭受侵害,因而受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營業收入等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30萬元,被上訴人應賠償伊30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就診時主訴發燒、噁心、拉肚子,伊給予理學檢查、流感快篩後,診斷為不明熱,斯時正值多種病毒流行之高峰期,多數基層診所醫師均無法立即判斷發燒2天之病患究竟感染何種病毒或其發燒原因。依基層診所醫療常規,病患發燒就診,醫師檢查完後開立緩解症狀之藥物,會以口頭醫囑病患觀察幾天,發燒症狀若未緩解,病患應積極至較具規模之醫院做進一步檢查,以確認病因,且醫療法第73條之轉診,在實際運作上有口頭醫囑轉診、開立轉診單或叫救護車送往醫學中心等,而伊已於上訴人就診時,口頭告知其發燒症狀若未改善,應到大醫院就診,即未違反理性醫師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又上訴人發燒、右上腹痛合併黃疸、疑似急性膽管炎、腹內感染併發敗血症及急性腎損傷,係上訴人罹患疑似鉤端螺旋體感染病程發展之結果,與伊之醫療行為無關。況且,上訴人於112年10月21日前往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就診,該院亦無法做出正確診斷或建議上訴人轉診,縱上訴人主張伊違反轉診義務一事為可採,惟其因果關係在此已然中斷。另上訴人請求之賠償,其中住院雙人房差額及病房膳食不屬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看護費用未見相關支出單據或經證明有其依據,營業損失未據提出其無法工作之證明,均不得請求,又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理由:

㈠、上訴人於112年10月18日上午至維康診所就醫,由被上訴人看診,於診所測量體溫為38.3度,主訴昨天晚上發燒,在家吃綜合感冒藥,量測體溫是37.8度,身體酸痛、倦怠、拉肚子,經被上訴人診察後,開立退燒藥,並囑咐明日發燒未退,應回診做流感快篩。同年月19日晚上約7 、8 點左右回診,於診所量測體溫39.7度,流感快篩陰性,主訴症狀除前述外,還有冒冷汗、精神倦怠。經被上訴人診察時,發現上訴人右眼有紅眼,告知臆斷為疑似腺病毒感染,並再開立退燒藥。嗣於同年月21日晚間12點許,上訴人至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急診,主訴前開就醫歷程及症狀,且症狀未改善,經診察後,臆斷為腸胃炎,開立相關藥物予上訴人。上訴人再於同年月22日上午9時41分許,至三軍總醫院急診,量測體溫39度多,主訴發燒5天,及前述之症狀,經醫囑安排抽血、驗尿、照X光,顯示有黃疸及肝、腎指數不正常,收住院治療,嗣經診斷為鉤端螺旋體病,於住院治療9天後出院等情,業據上訴人陳述在卷(本院卷第98、99頁),並有三軍總醫院醫療費用收據、三軍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三軍總醫院病歷資料、維康診所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可證(原審卷第23至33、91至139、179、181頁),應可認定,合先敘明。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其就診之際,未開立轉診單,建議轉診,違反醫療法第73條規定之轉診義務,而有延誤病情,致其病情加重之故意或過失云云。按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60條第1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療法第73條固定有明文。惟轉診之目的是因醫師個人能力或醫院設備不足,無法提供適切治療,使患者疾病風險降低,所為之積極防止患者生命、身體遭疾病侵害結果發生之措施。職是,醫師負有建議患者轉診義務之前題,係依患者就診時之病況(病症),因無法確定病因或設備人力等情形,致無法對患者提供適切治療之際。

㈢、按腺病毒為一種常見的病毒感染,有多達52種型別,但很少有重症或死亡案例,引發的症狀輕重不一,且可以在身體多個部位感染,大人腺病毒症狀為一般感冒或類流感症狀、發燒(高燒3-7天)、喉嚨痛、急性支氣管炎、肺炎、結膜炎(紅眼症)、急性腸胃炎,目前並無抗病毒之特效藥,病程約7至14日,採症狀治療,經支持性治療後,大多會自行痊癒,若症狀變嚴重,有重症跡象,應儘速就醫;鉤端螺旋體造成之疾病在臨床上的表現多樣,大部分之個案感染症狀輕微且有自限性或為亞臨床性;少數個案會有嚴重甚至致命的情況。感染者的臨床症狀不一,從輕微到嚴重都有可能;輕微者最初的症狀多半與上呼吸道感染類似,包括發燒、頭痛、腸胃不適、畏寒、紅眼、肌肉酸痛等症狀,因此常難與感冒區別;而嚴重個案可能會以腦膜炎症狀表現,甚至出現腎衰竭,黃疸與出血現象,要診斷鉤端螺旋體病需將個案檢體送至疾病管制署進行病原體檢測或抗體檢測。因鉤端螺旋體症之臨床表現因鉤端螺旋體的毒性、數量及病人本身的免疫反應不同,使病情表現差異大。輕者似一般感冒,重者則出現黃疸、肝腎衰竭及血管病變,甚至意識喪失等。此有康健雜誌網頁(標目:腺病毒症狀?會傳染嗎?解析腺病感染病程與照顧方式)、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燒不停的腺病毒衛教資訊、親子天下網頁(腺病毒多久好?大人小孩腺病毒症狀與照護完整說明)、優活健康網頁(腺病毒多久會好?「燒久姬」腺病毒病狀有哪些?治療、預防一次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暴露鉤端螺旋體引起之疾病定參考指引、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鉤端螺旋體病衛教單張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0至175頁)。承上可知,鉤端螺旋體病輕症之類流感及紅眼之病症表現,與腺病毒之臨床症狀相似。而上訴人於第1次至維康診所就診之際,有發燒,身體酸痛、倦怠、拉肚子等類流感病狀,第2次至維康診所就診除上述症狀外,尚有紅眼病症,然依上訴人主訴開始發燒之時間計算,發燒尚未逾2日(48小時),復無重症之跡象,上訴人亦未陳明發病前一個月內,曾於污染地區從事野外活動情形,或食入或接觸受感染動物之尿液或組織污染的水、土壤、食物之病史及鉤端螺旋體病在國內非屬常見。則被上訴人以前開診察、病史,及上訴人經流感快篩陰性後,臆斷疑似腺病毒感染(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病情說明表示:當時腺病毒大流行,且因病人眼結膜有紅充血,提醒小心腺病毒等語《原審卷第129頁》,復與上訴人陳稱:被上訴人當時判定疑似腺病毒等語《原審卷第7頁》相合,足認被上訴人於斯時,係臆斷疑似腺病毒感染),而給予上訴人退燒等之症狀治療藥物,應認被上訴人已盡其理性醫師應盡之注意義務。又被上訴人臆斷為腺病毒感染,依此給予症狀治療之支持性治療,且上訴人於就診之際,發燒尚未逾48小時,亦無重症之跡象。則上訴人於112年10月19日至被上訴人診所就醫時,顯然尚無因無法確定病因或因醫院設備人力等情形,而無法提供上訴人適切之治療,以降低疾病風險之情形存在。故被上訴人於斯時,未建議上訴人立即轉診至醫院,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不得以上訴人於數日後,有於維康診所就診之際未出現之黃疸、肝腎指數不正常等之重症之病症表現,而指摘被上訴人於數日前未建議立即轉診,並給予轉診單,有違反醫療法第73條之轉診義務。

五、綜上所述,難認被上訴人有違反醫療法第73條轉診義務之故意或過失。則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之損害賠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援引之證據,經本院悉予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