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李郁芬訴訟代理人 李正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僱傭關係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27,360元,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認定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16、317頁),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266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上訴人應暫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8,422元(計算式:265,266×1/3=88,42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