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原 告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郭光煌律師癸○○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