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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宏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瓊姑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 年3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28,73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146 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