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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 告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