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 潘富文被 上訴人 宋和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9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00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面積×權利範圍×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9 423.85 32分之1 33,113元 (計算式:423.85㎡×1/32×2,500元=33,113元) 2 249 44.66 32分之1 10,049元 (計算式:44.66㎡×1/32×7,200元=10,049元) 3 249之2 19.11 32分之1 4,300元 (計算式:19.11㎡×1/32×7,200元=4,300元) 4 249之3 16.27 32分之1 3,661元 (計算式:16.27㎡×1/32×7,200元=3,661元) 5 250 473.39 32分之1 106,513元 (計算式:473.39㎡×1/32×7,200元=106,513元) 6 250之1 4.05 32分之1 911元 (計算式:4.05㎡×1/32×7,200元=911元) 7 251 349.88 16分之1 157,446元 (計算式:349.88㎡×1/16×7,200元=157,446元) 8 251之2 1.3 16分之1 585元 (計算式:1.3㎡×1/16×7,200元=585元) 9 252 606.52 32分之1 136,467元 (計算式:606.52㎡×1/32×7,200元=136,467元) 10 253 688.43 32分之1 154,897元 (計算式:688.43㎡×1/32×7,200元=154,897元) 合 計 607,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