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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 通泰克科技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兼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被上訴人 唄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睿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782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