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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 訴 人 力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初宗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裕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