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游伸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宸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參萬肆仟柒佰零貳元(見本院卷第20頁)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參仟零伍拾參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