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吳宸宇法定代理人 陳美婷被 上訴 人 華笙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秋美被 上訴 人 華鞍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伸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參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