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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福泰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