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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闕帝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鍇宜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