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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劉坤圖被 告 張婉琳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