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劉坤圖被 告 張婉琳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