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張婉琳被 上訴人 劉坤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部分,而原審判決主文係:㈠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1月10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經核被上訴人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萬8,9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8萬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3,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不動產 權利範圍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780/753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