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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睫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萬6,877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合計為18,266,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6,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翊哲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原審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1 11,340,000元 利息 11,340,000元 110年12月27日 114年3月21日 (3+85/365) 5% 1,833,041元 1,833,041元 合計 13,173,041元 2 5,000,000元 利息 5,000,000元 113年11月5日 114年3月21日 (137/365) 5% 93,836元 93,836元 合計 5,093,836元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