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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 告 簡雅慧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潘洛謙律師被 告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貞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