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 告 于丹
張少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李景美
謝喬恩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帝勝(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王靜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王帝勝(兼被告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請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