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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 告 謝宗憲被 告 林瑞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前某日,加入綽號「薛霸」、「薛の」、「秋香」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等詐欺手法,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1月6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45巷巷口,將現金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款項交付與前往收款之被告,再由被告將款項轉交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共同以詐術騙取原告上開款項,致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另案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並不爭執,但被告並無資力賠償原告;對另案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並經另案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於

言論辯論時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53頁),且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及被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業據被告於刑事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4頁),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核無不合,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被告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行為關連共同,

其等所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共同侵權行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0萬元,即屬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則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起(重附民卷第5頁),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20萬元,及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