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文同被 上訴人被 告 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萬2,79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5,469元(見本院卷第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