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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 余枝源

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玉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天祥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萬8,8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翊哲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8,673,900元 利息 8,673,900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6月11日 (162/365) 10% 384,979元 384,979元 合計 9,058,879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