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原 告 蔡明華
蔡芳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被 告 蔡騏彬
蔡何語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兩造陳報已就和解方案達成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5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