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原 告 宋明德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謝天懷律師被 告 謝正賜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