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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業誠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被 告 陳品峯

陳薇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黃家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7日宣判,惟原告係因被告陳薇涵對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2月18日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而提起本訴,則原告請求確認之標的是否僅限於信託受益權,抑或包括信託受益權之債權?倘包括,原告主張該債權存在之範圍若干?尚有不明,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進行釐清及調查證據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就此部分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