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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 告 鄭玟和

吳娟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榮翠華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被告榮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請求權基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