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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 告 林明輝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林惠玲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林明燦即林榮昌之繼承人

林明煌即林榮昌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被 告 詹昌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3-24